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施工现场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0-24
沈建发〔2014〕34号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沈北新区安监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沈阳市《关于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26日
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沈阳市《关于推进蓝天工程的实施方案》为指导,落实市委十二届八次会议“深化改革、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相关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以施工现场围档、密目网、车辆夹带泥沙、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和建筑垃圾袋装等为工作重点,广泛开展社会监督、企业自律,政府监管防治工作,降低我市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建委成立沈阳市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于振明 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陈 涛 市建委副主任
成 员: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城建记者站、城建12319热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各地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构。
三、整治范围
本方案施工现场是指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
四、实施原则
1.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部门,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部门,应认真检查混凝土搅拌站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4.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是地铁工程、燃气、自来水设施跨区域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府保障房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责任部门,应认真检查施工企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现场、拆除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抽查、指导及督办工作;
5.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具体工作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五、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现场
1.应有连续、密闭的钢骨架广告式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不得有污损或破损。
2.场内车行道要用混凝土硬覆盖,其余非道路区域可沙石覆盖,出入口、办公区和生活区内场地空间要栽花种草,美化、绿化施工现场环境。
3.场内每天要定时洒水降尘。
4.出入口必须安装地埋式轮胎自动清洗机,不准车辆夹带泥沙出门。
5.应在脚手架外排立杆的里面设置封闭、整齐、清洁、统一颜色的密目式安全网,应定期组织清洗和更换破损的安全网。
6.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要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
7.严禁露天搅拌混凝土。
8.严禁高空抛掷建筑垃圾。
9.不得现场焚烧废弃物。
10.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
11.必须在每个作业面设立环保垃圾袋专区,配备环保垃圾袋。所有建筑垃圾、地面灰尘等必须清理干净、装袋运走。垃圾装袋后在48小时内未能及时运走的,应当在建筑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
12.出入口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重点监控出入车辆冲洗及渣土车覆盖情况。视频监控内容必须完整保留30天以上,市区监管人员可依据视频影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拆除施工现场
1.应有连续、密闭的钢骨架广告式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3米,不得有污损或破损。
2.场内每天要定时洒水降尘。
3.出入口必须安装地埋式轮胎自动清洗机,不准车辆夹带泥沙出门。
4.不得现场焚烧废弃物。
5.出入口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重点监控出入车辆冲洗及渣土车覆盖情况。视频监控内容必须完整保留30天以上,市区监管人员可依据视频影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采用与拆除物同步高围网加喷淋作业,拆除后1周内不能及时清运的残土,要采取覆盖防尘网、喷洒粉尘抑制剂或洒水等措施。
(三)混凝土搅拌站
1.要建设全封闭式的料仓,并安装粉尘吸附装置;暂时未建封闭式料仓的,要全面采取建设防尘棚、抑尘网、绿化铺装、喷洒稳定剂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出入口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重点监控出入车辆冲洗及渣土车覆盖情况。视频监控内容必须完整保留30天以上,市区监管人员可依据视频影像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1.开展施工现场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确定,3月份为沈阳市施工现场整治月。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成立施工现场整治月活动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月活动;组织本辖区施工现场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逐一验收达标,并于3月31日将施工现场整治月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2.明察暗访,开展全市检查。市建委定于3月20日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区开展施工现场整治月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将采取明察暗访方式,检查各地区施工现场整治月活动开展情况,并于4月中旬将检查情况全市通报。
3.建立考核机制,促进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整治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将施工现场整治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每个现场都要有责任人,采取销号的办法,实施周统计、月调度的考核机制,对在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责任人、施工现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施工现场要定期通报批评。
4.树立优秀典型,曝光不良现场。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区域设立不少于5个样板施工现场,组织开展观摩、学习等活动,同时对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现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或媒体曝光。
5.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市民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为12319。
6.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依据《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将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