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
为促进施工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活动,我委出台了《市建委关于实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登记制度的通知(试行)》(沈建发 〔2014〕183号),对在沈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实行登记制度。现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要求,为确保管理实效,进 一步完善在沈劳务分包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到沈阳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办理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
二、资质过渡期间(即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持有旧资质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仍按照原登记要求(即沈建发〔2014〕183号)办理登记。
三、企业净资产要求:以资质等级证书为准。
四、办公场所要求:在沈固定经营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
五、人员资料要求:
1.技术负责人: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2.现场管理人员:提供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3.技术工人(劳务人员):提供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六、外地企业办理登记时,登记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名称相符,分公司办理登记时需提供总公司的相应授权书。
七、动态核查管理:市建管站对已办理登记的企业每年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实名制登记人员在岗率(在岗率=在岗人数/在册人数×100%),已登记企业的 人员在岗率低于80%的,责令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登记部门有权暂扣其《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登记书》。企业应在接到登记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携《登记书》办 理暂扣手续。
1.核查人员在岗率低于80%的,暂扣《登记书》1个月;
2.核查人员在岗率低于70%的,暂扣《登记书》2个月;
3.核查人员在岗率低于60%的,暂扣《登记书》3个月;
《登记书》暂扣期间,登记企业不得承揽建筑工程。暂扣期间人员核查在岗率仍低于80%的,顺延暂扣期限。
八、登记资格管理:
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办理登记手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劳务分包企业,责令其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管站办理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2.对逾期未办理暂扣手续的,或在一个核查年度内累计被暂扣《登记书》时间达6个月的施工劳务企业,取消该企业在沈登记资格。
3.被取消在沈登记资格的企业,从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并清出沈阳建筑市场。
九、本补充通知与原通知(沈建发〔2014〕183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