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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事宜的通知时间:2018-10-09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扎实推进辽宁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深入应用,完善项目数据库,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省住房建设厅《关于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3号)及《关于做好建筑业(市政)企业业绩补录工作的补充通知》(辽住建城〔2018〕89号)等有关工作要求,我市拟于2018年9月29日起开展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录主体
  沈阳辖区内施工企业和己办理跨省承揽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的省外施工企业具备补录资格。
  由施工企业申请补录且经过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业绩,可自动关联至项目涉及的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相关企业。
  沈阳辖区内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沿用2017年业绩补录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与密码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区建设局查询);省外施工企业登录用户名和密码与企业在“辽宁省外施工企业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相同(用户名与密码在省住建厅建筑业监管处查询),补录系统在(http://218.60.144.163/Default.aspx)中施工企业工程项目补录系统中下载。(企业技术咨询客服电话:010-59450295)
  二、补录范围
  (一)项目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与上述总承包类型相关的专业承包项目。
  (三)项目己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四)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可以补录项目全过程信息。过程信息指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下同。
  (五)己经进入平台,但仅采集到部分过程信息的项目可以将其它过程信息补充完整。
  三、补录方式与流程
  根据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本次补录采取“谁施工,谁申请;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负责”的方式,由企业通过平台首页的“业绩补录”窗口登录进行补录业绩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建局进行确认,以下简称“确认部门”。
  (一)尚未进入平台的项目
  1. 填写基本信息及其附件。附件分为必要附件和企业自行上传附件两类。必要附件为必须上传的附件,企业不上传必要附件则无法完成业绩申报。非必要附件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上传,作为业绩的辅助证明。
  2. 填写项目过程信息。企业补录的工程涉及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五个项目过程信息。项目过程信息应完整、准确。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许可证信息中添加。
  3. 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所在地确认部门审核端口,各确认部门应对企业填报上传原件及项目过程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数据、项目信息表、项目汇总表上报市建委。
  4. 公示。补录的业绩在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进入平台项目库,并自动与有关企业关联。
  (二)平台中有部分信息的项目
  1. 选取拟补录信息的项目。企业可到平台的企业详细信息中“工程项目”一栏查询拟补录的项目编号。
  2. 填写拟补录的过程信息。
  3. 主管部门确认。企业提交后的业绩信息将进入项目所在地确认部门审核端口,各确认部门应对企业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 公示。补录的信息在市建委确认成功后,将自动进入平台上的“补充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
  四、有关要求
  1. 各有关企业对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各确认部门应对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通过补录进入平台的项目,无法对项目信息进行任何修改。
  2. 各确认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应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每个施工企业,确保传达到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市政工程多数为政府项目,项目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本次业绩补录工作。管理部门、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积极开展协作,明确各自责任义务,杜绝互相推诿,切实为市政及城市照明施工企业提供支持和便利。建议市政及城市道路照明施工企业在补录业绩申报时,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五个重点环节全部录入。对业绩项目已经交付使用,由非填报单位造成未能录全五项的,各主管确认部门负责审查该项目真实性并进行公示,项目业绩信息确定属实的,自动与该企业关联。各确认部门在对市政及城市照明企业补录业绩无法确认时可以与各区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动,完成确认上报工作。
  4. 各确认部门在进行业绩确认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工作中应注意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效能,不能因业绩补录为企业增加负担,更不允许搭车收费或将业绩补录作为解决企业、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手段。市建委将对确认上报的补录业绩进行抽查,经认定为虚假业绩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录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对上报企业及确认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5. 各确认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进行部署并将《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工作联系表》(详见附件2)于9月29日上报市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
  6. 各确认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1. 项目基本信息表
     2. 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工作联系表
     3. 补录建筑业企业业绩汇总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9月25日        
  (联系人:杨春国,联系电话:22565041)